• 上海、苏州“吴良材”法庭论剑
  • glasses.com.cn 2007年8月28日 出自:江苏经济报 作者:品昌

  • “吴良材眼镜店”是国内较为有名的老字号,可最近上海与苏州两家“吴良材眼镜店”打起了官司,还波及到了无锡、常州、南京、盐城、泰州5家分店。

    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诉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无锡新区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曾经在全国多个城市闹得沸沸扬扬的“吴良材”注册商标专用权再起纷争,这在社会各界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在庭审时诉称,自己为“吴良材”商标的注册人,2004年、2006年“吴良材”注册商标分别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认定为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1992年,三联集团开始实施品牌连锁加盟战略,至2006年底,已在全国100多个城市开设了200余家加盟店。他们发现,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吴良材”文字,并在无锡新区等地开办了分公司,在经营范围中的“眼镜验配”、“验光配镜”、“零售眼镜”的服务与三联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相同及类似,而且在其眼镜盒、贵宾卡、网页上突出使用“吴良材”文字。这些行为使消费者误以为苏州吴良材提供的服务为三联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或与三联有关联,因此侵犯了三联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法庭上,原告上海三联集团及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请求无锡法院判令被告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及无锡新区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被告在其企业名称、网站、加盟店所有相关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在其网站和在无锡当地报纸的显著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公证费1020元、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2万元,合计21020元,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

    被告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及无锡新区分公司面对对方摆出的证据毫不示弱,据理反驳。他们辩称,自己是依法取得“吴良材”字号,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字号与商标的一致可看作是“撞车”,而非恶意“搭车”,当初,由苏州宝顺眼镜公司更名为苏州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是出于对历史名人的尊重,被告自1999年在工商部门注册这个字号以来,在江苏境内有很高的知名度,目前已有35家加盟店;眼镜行业的特殊驰名商标是个案认定的,它不能涉及于本案;被告早在8年前就注册和使用了“吴良材”的字号,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主张,现在无权禁止被告使用这一字号。被告还向法院申请对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进行审查,要求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最后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由于纠纷双方对是否构成侵权争议很大,法官当庭没有作出判决。事后从有关方面获悉,包括无锡新区分店在内,属于苏州吴良材的苏州、常州、南京、盐城、泰州6家分店最近都在当地被告上了法庭。这起商标侵权纠纷案如何定夺,将在江苏全省统一协调定案。

责任编辑: 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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