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非等效果采用ANSIZ80.3-1986《非处方太阳镜和装饰眼镜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眼镜标准中心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轻工总会玻璃搪瓷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四川省光学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浙江省眼镜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蕊珠、徐顺德、钟荣世、王作超、程维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光密度一致的平光太阳镜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遮阳太阳镜、浅色太阳镜及特殊用途(滑雪、海滩、爬山等)的太阳镜。不适用于防人工光源辐射的护目镜及矫正视力用的眼镜。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28-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2829-87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10810-1996 眼镜镜片
GB13511-92 配装眼镜
GB/T14214-93 眼镜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