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眼镜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眼镜产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眼镜产品为:光学眼镜片毛坯、眼镜镜片、眼镜架、老视镜、太阳镜、护目眼镜、验配眼镜及其他眼镜产品。具体见《眼镜产品申证单元及规格型号表》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
2.企业生产的眼镜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时,还需提供连锁企业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