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常委答新公司法五大修改
  • glasses.com.cn 2007年3月27日 出自:互联网 作者:佚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回答记者有关新修订的公司法的提问时说,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法律制度,顺应了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实践要求,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持。
     
      这次公司法的修订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五个方面:

      第一,完善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包括:较大幅度地下调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扩大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并对其依法加以规范。这些修改和补充为公司设立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第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包括:完善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增加监事会的职权,完善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监事会作用;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修改和补充,对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保障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推进国有企业继续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维护出资人权益,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支持。

      第三,充实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充分体现了我国公司立法的社会主义特色。

      第四,健全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包括: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增加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这些修改和补充,对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增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修订后的公司法在为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提供较为宽松条件的同时,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责任编辑: 百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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